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惠卫职院﹝2016﹞64号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查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科技司关于上网公布学风建设“三落实”、“三公开”有关材料的通知》(粤教科办函〔2014〕15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0号令)及《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制度》的要求,坚决反对不良学术风气,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十)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一)买卖论文、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
(十二)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十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
学风建设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学风建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院科研处。
第六条 调查处理程序:
(一)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清楚,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二)成立由5名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展开调查。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三)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专家组与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严格控制公开范围。
(四)调查小组成立后即由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收集分析相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人面谈。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情真相。
(五)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开始后30天)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听取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学风建设委员会据此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行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决议作出处理决定。
(七)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要求学风建设委员会重新调查。
第七条 学院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院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在学院网站学术风气建设专栏,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保留3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2月5日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