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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制度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惠卫职院﹝201663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科技司关于上网公布学风建设“三落实”、“三公开”有关材料的通知》(粤教科办函〔201415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0号令)等文件精神的要求,完善我院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进一步推动我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 加强学术风气教育

(一)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术风气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

(二)将科学道德、学术规范方面的知识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职业培训体系和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三)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四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

 (一)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

 (四)定期对本单位的学术风气建设进行自查自纠,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四)坚持文责自负,对学术论文和著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自觉抵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营造优良学术氛围。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十)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一)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

(十二)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十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

 学风建设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学风建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院科研处。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建设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九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院长办公会议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教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等行政处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兼聘人员、进修教师等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解除合作关系等处理。                                    

(二)对于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予以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院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2016125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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