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惠卫职院﹝2017﹞25号)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惠卫职院﹝201724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院设置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附属门诊部应定期向学院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学院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院按事业发展需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并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第九条 财会人员的任用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学院领导、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本院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务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各项财务活动和收支许可的前提,是学院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依据。学院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二条 计财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年度预算,结合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年度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学院年度预算由计财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研究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学院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

学院预算具有指导本年度事业发展的效力,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部门应根据年度预算及时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切实合理地加快支出进度。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院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学院切实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和侵占学院收入,违者追究部门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收费专管制度。学院的全部收入由计财处统一收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学院的收费票据由计财处统一管理,计财处按照规定申领、保管、使用合法票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申领、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制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按规定必须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全面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合理使用资金,学院财务管理实行行政领导逐级审批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安排使用资金,资金支出必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对资金的使用、票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办理报账业务,必须凭合法原始凭证据实列报,不得使用虚假发票,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财务审批管理办法》,学院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对经办、验收、审批职责重叠的经济业务事项,有权退回或拒绝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从各种渠道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及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院切实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洁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按照财政部门计提折旧办法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院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慎重稳妥和实际需要的原则,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归还。未经学院批准,院内任何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院不对其他单位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四十七条 学院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四十八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四十九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条 学院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第五十六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学院附属门诊部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学院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解释,自201751日起执行。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2017427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427日印发

上一篇
下一篇